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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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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不得设置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歧视性条件,不得将院校、户籍作为限制性条件。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主办的就业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以及对拟聘人员公示期不少于7天。要严厉打击非法中介和虚假招聘,依法纠正就业歧视现象;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不签订劳动合同、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按时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要消除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及时为本地户籍毕业生和在当地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各地应简化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除反映毕业生基本情况的必备材料外,不能因为缺少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影响档案的正常转递。